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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通過微信向朋友借錢,日后卻稱從未打過紙質借條,拒不承認借款一事。近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判決方某歸還借款1萬元。
2013年12月,胡某向法院起訴稱,他與方某是關系不錯的朋友,2013年4月,方某在微信上說自己急缺錢款用于歸還信用卡欠款,提出是否可以向胡某借款1.5萬元。雖然手頭并不寬裕,但念在平日關系不錯,胡某還是在微信上答應借1萬元給方某,并按方某的要求將錢匯入了方母銀行賬戶。但從那之后,方某再沒提起借款的事,胡某反倒只能“厚著臉皮”催討欠款。而方某竟翻臉不承認曾向胡某借過錢,反要胡某拿出證明欠款的借條。哭笑不得的胡某只好訴至法院,向法庭提供微信聊天記錄,以及銀行匯款憑證等證據間接證明借貸關系。
庭審中,方某對匯款事實沒有異議,但辯稱,胡某匯出的1萬元是歸還自己之前借給胡某的錢款,自己從來沒向胡某借錢。同時,方某認可與胡某聊天的微信賬號是自己的,但提出曾將密碼告訴過其他人,微信內容并非自己所發。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胡某與方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沒有借條、收條等直接證據,但基于方某承認微信賬號的真實性,從微信聊天內容可以確認方某有向胡某借款1萬元的意向,且方某微信賬戶發出信息所稱的銀行戶名及賬號與胡某實際轉賬所至的銀行戶名及賬號一致,故認定雙方借貸關系成立。即使如方某所稱微信并非本人所發,但方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將微信賬號、密碼告知他人的后果承擔責任,且方某無法證明該筆款項為胡某的還款,法院據此判令方某歸還胡某借款1萬元。
承辦法官庭后表示,本案難點在于對電子證據的認定。一方面,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在證據的列舉中增加了電子數據,這意味著諸如電子郵件、網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得到了法律的認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對電子證據進行舉證;另一方面,電子證據作為一個新興的高科技證據種類,其與生俱來的易修改、易偽造、易刪除等特點,使得如何審查判斷電子證據的真實性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棘手問題。現實中,凡得到訴訟當事人雙方認可或者附有安全程序保障以及經鑒定為真的電子證據,一般會被法院采納。